一、实际施工人债务谁承担
1、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挂靠关系时,实际施工人的挂靠是为了解决建筑资质等级为目的,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协议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确认挂靠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相互追偿的,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2、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转包关系时,因实际施工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转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转包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责任的范围有限而已。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拖欠货款,一旦查实建筑材料已用于建设工程中,因工程款包括建筑材料款,所以转包人、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所欠建筑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基于转发包人仍欠转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转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解决债权因转承包人不能清偿的风险。
二、如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拖欠工资责任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也报告了此条立意;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此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之中实际施工人具体的责任
1、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建设单位的,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施工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对买卖合同相对人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其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实际施工人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